为贯彻中央“六稳”“六保”要求,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浙江省住建厅于2020年6月1日发布《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主要包括提高工程保函替代率、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保障企业自主权、健全信用机制、规范价款结算行为和加强监管等内容。
早在2016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及2018年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就分别明确提出了取消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的多项保证金的要求以及全面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制度,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也意味着保证金制度正在从混乱到有序地变革,而这也将极大的减轻企业的负担。
下面我们从保证金的含义,类别和怎么规避保证金制度向保函制度转变过程中的风险来进行解析。
保证金的含义
建设工程领域的保证金,是指从工程招标开始至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或缺陷责任期满,贯穿工程实施全过程的保障措施,从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等各方面提供担保。
保证金,即用金钱作保证,实质是保证合同。保证金的存在是为了保障正常履约和诚实信用,维护交易秩序。整体来说,保证金会将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纳入其担保范围,因此,它既是一种动态担保,也是一种过程担保,合约双方可约定在一方违约时扣除其已经缴纳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促使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保证金的类别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先行支付的,以一定金钱形式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投标人擅自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拒不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缴纳标准: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返还时间: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指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而要求承包方提供的一种金钱的担保,其形式通常包括现金、银行保函及银行承兑汇票等。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里的“履约保证金”,包括投标程序和履约过程两个阶段发生的保证金。
缴纳标准: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返还时间: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途为保证承包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
缴纳标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返还时间: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缴纳标准: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
返还时间: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规避转变过程中的风险
有关招标担保:
投标保函金额不准少于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最低绝不少于 80 万元。
有关履约担保:
使用最低价投标的工程应该实行低保额履约保函,而且金额应于招标文件之中确认。
有关工程款支付担保:
对于建设单位把展开诚信评价,评价结果当作支付担保的重要依据,规范建设单位行为。找到工程款积欠的工程违法加以停工。
有关质量保证担保:
保函金额不准少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建设单位届满未曾归还保证金的,应当作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时隔两年未曾爆发积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施工企业不必获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对于有积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应列入建筑物市场主体“黑名单”,实行归罪共同惩处。
温馨提示:
1.在项目实际合作中,我们要考虑合作对象(是对公还是对私),来决定保证金是否进行缴纳甚至是否参与该项目,尽量避免对私缴纳。
2.因为保证金占用,可能出现对方长时间不返还情况,我们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超期不退返保证金,对方需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费用,并支付合理的要求退还保证金产生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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